工信部联财函〔2020〕340号
为促进产业与金融协调发展,推动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按照《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产融合作试点城市的通知》(工信部联财函〔2020〕161号),经地方申报、省级相关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确定北京市朝阳区等51个城市(区)为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深化产融合作,加大金融资源的持续支持力度,保障金融政策精准有效落地,切实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二、请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实施试点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源统筹力度,细化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不断探索产融合作新模式、新方法,切实增强试点成效,抓紧形成可示范推广的经验成果。
三、试点城市所在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人民银行、银保监和证监部门加大支持力度,做好试点工作的跟踪评估,及时总结宣传试点经验,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加强对试点城市的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
(一)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开展专项产融对接活动,引导战略合作金融机构予以重点支持,加大中长期、信用贷款供给,构建循环畅通、发展稳健的产业链生态;
(二)优化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和工业互联网产融服务,加强数字技术应用,完善企业标签体系和数字图谱,推进数据综合分析和产融智能对接,全面支持与地方平台对接,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
(三)推动中央层面基金与地方基金加强合作,开展企业上市联合培育,畅通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四)加强产融合作政策辅导、培训交流和融资能力建设,及时宣传推广试点经验成果。
五、试点城市要严格按照现行金融监管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工作,定期评估实施效果,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五部委核实后,将取消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资格。
附件: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16日
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名单
一
第一批延续试点名单
二
第二批试点名单
北京市朝阳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北省廊坊市、雄安新区,山西省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辽宁省锦州市,黑龙江省大庆市,上海市青浦区、闵行区,江苏省无锡市、常州市,浙江省湖州市、嘉善县,福建省泉州市、莆田市,江西省瑞昌市,山东省济南市、烟台市,河南省郑州市、新乡市,湖北省荆州市,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韶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贵港市,四川省宜宾市、泸州市,贵州省遵义市、福泉市,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宁波市鄞州区,青岛市即墨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