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Construction Material And Equipment Association”,缩写BCMA)。
本团体是由北京地区的建设工程、物资领域的企业、科研院校及社会团体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北京市。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首都地区建设工程以及物资行业的健康发展;组织会员单位推进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促进会员单位的交流与协作,全面提高市场竞争力;加强行业自律,打造龙头企业良好形象,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与效益。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合理愿望和需求,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管理指导工作。在政府和行业、企业、市场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本领域的改革与发展,树立首都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品牌和行业形象。
本团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1号11幢。
微信公众号: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行业自律、会议会展、行业协作、专业培训、成果交流、国际交流、信息交流、技术合作、咨询服务、科技评价、协调服务、承办委托、标准编制、编辑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团体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一)遵守本团体制定的行规行约和本团体规章制度,有参加本团体的意愿;
(二)与建设工程以及建设物资行业相关的技术研发、材料与设备的生产、流通、使用、科研、管理和保障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
(2)各种资质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请求并获得本团体保护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团体的有关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团体信息、刊物、资料、软件及其他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请求本团体为单位组织专项技术活动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和规章制度,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团体及分支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及时书面告知本团体。
(七)符合本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损害本团体名誉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违反本团体章程或相关规章制度;
(二)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线上会议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7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团体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2/3;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熟悉行业情况,关心行业发展;
(三)其单位应诚信经营,社会信誉良好,在本行业、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
(四)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会员提名,报上级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上级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上级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上级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上级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分支机构、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捐赠公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印章管理制度、证照保管使用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每届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采取等额选举法,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1名,秘书长1名。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兼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从事本行业本会事务五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在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无现任公职;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交由办事机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团体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上级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上级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领导事理会工作;
(五)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与年度工作计划的定制。
(二)按照所属分支机构的分工,协助实施所属分支机构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和财务管理,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制定民政部门规定上报的制度,报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民主讨论通过并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本团体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十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上级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由三名或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北京”、“首都”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严格按照本团体的《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工作,有违反《章程》及规章制度行为的依法追究经济及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开办适宜的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六十条 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各分支机构的资产归本团体所有。各分支机构不另设账户,财务工作由本团体秘书处统一管理,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分支机构、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七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29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2022年12月28日第三届第二次员代表大会修订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