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Construction Material And Equipment Association”,缩写BCMA)。
第二条 本团体由建设物资(建设工程材料、部品、设备、系统等物质资源)的生产、供应、设计、施工、研究、培训、服务、管理和保障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利益,为会员和政府、社会提供服务。组织会员单位推进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与效益,促进会员单位的交流与协作,全面提高市场竞争力,为促进首都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北京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头条三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代表行业参与政府有关行业规划、行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各项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或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争议调解活动。
(二)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制订行规行约并组织落实;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行业行为,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的管理工作。
(三)参与或承担制订、修订行业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产品标准,组织团体标准的制定发布,贯彻实施,协调行业价格争议,组织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培训、考核和评审。
(四)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上下游行业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协调会员企业与政府部门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创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五)开展行业信息交流、信息发布、对外宣传、业务咨询、职业培训、展览、展销和国际交流等服务。
(六)开展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符合会员需求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物资(建设工程材料、部品、设备、系统等物质资源)生产、供应、设计、施工、研究、培训、服务、管理和保障等领域的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企事业单位,拥护本团体章程并自愿加入本团体,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经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后即可成为单位会员;
(二)凡与建设工程物资(建设工程材料、部品、设备、系统等物质资源)生产、供应、设计、施工、研究、培训、服务、管理和保障,有关的在本团体的业务 (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资深专家和知名人士,拥护本团体章程并自愿加入本团体,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经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后即成为个人会员;
(三)外省市在本市有经济活动的相关企业单位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四)本会各分支机构的会员即为本团体的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团体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的选举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参加本团体和分支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和所属分支机构的各项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团体及分支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履行理事会职能。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兼任。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交由办事机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参与年度工作计划的定制及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和财务管理,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开展各项咨询和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章程进行管理,各分支机构的资产归协会所有。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各分支机构不另设账户,财务工作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按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协会的经济情况,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