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
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总则
为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推动协会发展,规范和完善协会为会员服务的范围、方式和内容,确保协会充分为广大会员提供有效服务,特制定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依据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费收取的规定、北京建筑节能与环境工程协会章程,参照其他行业协会的会费标准,结合本协会的工作特点,特制定本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会费标准
会员单位2000元/年;理事单位、监事单位4000元/年,副会长单位15000元/年,会长单位20000元/年。
第四条 收取会费向会员单位提供的基本服务
定期向企业进行相关文件政策宣贯、推送行业信息、提供相关供法律咨询;组织行业技术交流会、组织专家进行专项技术指导、修订及编写行业和产品标准。
第五条 会费的收取
1、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2、会费收取时间为: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此后每年该月即为该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的时间。
3、会费通过银行转账或汇寄,交支票,尽量减少现金缴纳。
第六条 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1、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2、协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
3、协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4、在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七条 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调整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本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第九条 本办法经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