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服务收费管理,按照公平合法,诚信诚实守信,以企业“自愿参与有偿服务”为原则,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本协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相关活动,主要分为政府委托类、企业技术服务类、专业技术培训类、研讨交流会议类、标准制修编类、专业刊物编辑类,展览展示等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 政府委托类项目,本协会以及分支机构有责任义务接受政府委托的专项课题任务,并按照政府委托服务合同的任务目标,费用支出等要求履行相关责任,按时提交成果。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第四条 企业服务类项目,包括技术服务类、专业技术培训类、研讨交流会议类、标准制修编类、专业刊物编辑类,展览展示等。根据企业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双方商榷服务内容、费用、支出预算等,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按章执行。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自愿参加,诚实守信的原则,协商、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强制服务并收费。
第五条 本协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社团财务管理规定,切实做好在核定业务范围内的服务收费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