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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信局】关于发布《2024年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第二批)》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发布时间:2024/7/16 15:25:0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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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要求,瞄准中小企业服务要素精准施策,坚持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调结构强能力,实现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发布《2024年度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第二批)》。

一、支持方向

进一步发挥北京“专精特新”专板融资综合服务功能,促进专精特新梯队企业更好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引导金融资源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对于2023年8月24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进入北京“专精特新”专板,且申报时在板的企业,根据其融资金额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二、申报条件与奖励方式

(一)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记录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于2023年8月24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进入北京“专精特新”专板,且申报时在板的企业。同时,企业需属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奖励方式

1.对在2023年8月24日-2024年9月30日期间进入北京“专精特新”专板,且成功实现私募股权融资(限合格机构投资者作为投资主体的私募股权投融资行为)的企业,按照实际募集资金分三档进行奖励。对实际融资金额在1.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实际融资金额在4000万元(含)——1.2亿元(不含)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实际融资金额在1000万元(含)——4000万元(不含)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上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法人机构。

2.私募股权融资行为须在2023年8月24日-2024年9月30日期间内实施,具体以签署生效的私募股权投融资协议对应的募集资金实际到账的日期为准。企业实际募集资金以私募股权投融资协议范围内的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三、申报时间与流程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通过“北京通企服版APP-首页-一体化申报平台-2024年北京‘专精特新’专板入板企业私募股权融资奖励-立即申报”或“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smebj.cn)-首页-一体化申报平台-2024年北京‘专精特新’专板入板企业私募股权融资奖励-立即申报”进行政策申报,逾期未完成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一)项目单位应按照《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接受市区经信、财政等相关部门跟踪检查和绩效监督。若存在隐报、瞒报和弄虚作假或违背承诺事项等行为,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有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追回资金,同时将项目单位的失信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

(二)政策咨询联系人: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处  010-55520841

技术支持:北京通企服版APP,010-82176966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010-82176996

附件:北京“专精特新”专板入板企业私募股权融资奖励政策申报指南

提示:附件请点击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官网下载查看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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