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协同联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十四条中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应严格落实“照图验收”制度,以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作为消防验收的依据。
二、对于特殊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材料中的建设主体、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筑面积(内部装修改造项目对应装修面积)、使用性质等相关信息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