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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作业安全影像追溯管理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发布时间:2024/1/11 15:15:4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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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23〕4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过程管控,有效落实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京建法〔2019〕14号)、《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京建法〔2021〕3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17部门关于印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23〕285号)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手册〉的通知》(京建发〔2023〕29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作业安全影像追溯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危险作业影像追溯管理

  (一)危险作业总体要求

  1.危大(超危大)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旁站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整改。

  2.动火作业、吊装作业、高处(攀登)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要安排专人旁站监督,中途禁止离岗,做到全过程旁站。

  3.危险作业过程中要采用视频监控系统或智能移动终端等对作业情况进行全过程视频录制,要体现出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3个阶段的视频资料,视频资料要归档留存至少3个月。鼓励各项目安装并使用智慧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现场人员、机械设备、物料、环境与能耗、质量安全、进度、塔吊监测、基坑监测等进行全面实时监测。

  4.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限额以上工程项目部应针对本工程情况,制作安全提示视频,提示施工现场危大工程、危险作业、危险源“三危”情况,告知消防应急通道出入口位置及紧急疏散路线等应急信息。施工单位应通过户外大屏、务工人员夜校等方式,组织进场施工人员观看。

  (二)危险作业分类要求

  1.动火作业视频记录重点包括:执行动火作业分级审批和旁站看护制度情况。气压焊、电阻焊等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并落实看火人制度情况。动火作业前清理现场可燃物,动火作业后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情况。

  2.有限空间作业视频记录重点包括:有限空间监护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执行“先检测、再通风、后作业”情况。配备防护设备情况,包括气体检测、通风、照明、通讯等安全防护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安全警戒设施及应急救援设备,泵吸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扩散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强制送风设备、正压式隔绝式呼吸器、全身式安全带、速差式自控器、安全绳、三脚架等。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情况。

  3.吊篮安装拆卸作业视频记录重点包括:吊篮配重件及安全装置设置情况。吊篮安装验收情况。安全带与安全绳通过锁绳器连接情况。天气情况。吊篮安装和拆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动土作业视频记录重点包括:动土作业审批和作业条件验收情况。执行设计和施工方案情况。基坑监测情况。作业结束后,机械设备停到安全地带情况。

  二、加强影像资料拍摄及归档管理

  (一)影像资料可采用多种方式记录,如视频监控设备、智能安全帽、智能眼镜、记录仪、手机或录屏软件等。

  (二)影像拍摄角度能全面、客观反映现场实际状况,清晰连续、画面完整。

  (三)视频拍摄时视频画面内应显示拍摄时间,并精确到分秒。

  (四)影像资料不得篡改内嵌信息,严禁任何形式的后期处理。

  (五)对于采用移动影像记录设备拍摄的影像应采用光盘、硬盘等方式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单位工程为单元,按专题内容、拍摄时间进行整理汇总,资料命名包括作业内容、拍摄时间、部位和拍摄人等。

  三、加强影像资料追溯监管

  (一)有效落实参建各方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结合现有质量影像追溯管理机制,建立危险作业影像资料检查制度,对参建各方相应影像资料做好抽查和把关工作。监理单位对影像资料负监理责任,对相关过程影像资料进行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影像资料负主体责任,保证影像资料真实性及质量,并自查影像资料。

  (二)加大监督执法处置力度

  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对影像资料留存情况进行抽查,督促参建各方有效落实影像归档责任。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情况随机调取任意一项某一时段影像资料进行查看,对发现并核实的隐患问题,对相关责任单位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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